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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07]116号
【发布日期】 2007-06-07
【实施日期】 2007-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提升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满足社会对城建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后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工程档案,对其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应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形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同时报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字化扫描处理的内容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4、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建设用地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等单位)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9、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及备案书;
  10、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合同;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红线图);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3、其它重要文件。
  (二)竣工验收文件
  1、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质量责任书和人员名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表1-12);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7、法律、规章等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防雷、高切坡、航道、港监等)。
  (三)竣工图
  1、建筑工程
  (1)总平面布置竣工图;
  (2)地下管网专业竣工图;
  (3)建筑竣工图;
  (4)结构竣工图;
  (5)给排水竣工图(包括消防);
  (6)电气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电气);
  (7)通风空调竣工图;
  (8)电梯安装竣工图;
  (9)其它竣工图。
  2、市政工程
  (1)总平面竣工图
  (2)综合地下管网竣工图
  (3)各专业地下管网竣工图
  (4)道路工程竣工图
  (5)桥梁工程竣工图
  (6)隧道工程竣工图
  (7)给排水工程竣工图
  (8)电照工程竣工图
  (9)其它工程竣工图
  二、扫描处理文件技术要求
  电子文件格式:
  (1)电子文件采用图形扫描处理,分辨率不小于300dpi。文件存储格式为黑白二值图tif(Group4)或彩色、灰度图jpg(不低于中质量压缩)。
  (2)电子文件存储路径及命名规则。
  电子文件命名:首字母+4位页码+5位备用码+文件扩展名;
  封面首字母:F;
  目录首字母:M;
  正文首字母:N;
  备考表首字母:Z;
  备用码:00000
  例如:封面第1页扫描后命名为:F000100000.jpg
   目录第2页扫描后命名为:M000200000.tif
   正文第23页扫描后命名为:N002300000.jpg
  路径:工程名称 / 4位案卷序号 / 电子文件;
  例如:XX小区的档案电子文件存储为:
  XX小区/0001/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JPG;
       0002/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TIF
           N000400000.TIF
           N000500000.TIF
           N000600000.JPG;
        0003/ F000100000.JPG
           M000200000.TIF
           N000100000.JPG
           N000200000.JPG
           N000300000.JPG;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今后建设工程档案除具备符合规定的纸质档案外,还应有声像和电子档案,其中能源、交通、市政、公用、高层、公共建筑等重点工程,设计公共安全和申报各类优质奖项的工程,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纸质、声像和电子文件三种载体档案
  (二)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城建档案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中增加有关知识学习。
  (三)建设工程档案数字化扫描处理工作,应在工程档案分类形成保管单位卷(册),经检查达到归档要求之后再进行。
  (四)为了搞好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城建档案部门联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市城建档案馆和主城各区城建档案馆(室)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其他区县城建档案馆(室)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进馆工程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的数字化。
  联系电话:63624226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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