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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场小型煤矿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文〔2007〕64号
【发布日期】 2007-06-07
【实施日期】 2007-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场小型煤矿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文〔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乡(镇)、村组以及个体开办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场、小型煤矿(以下简称“砖瓦窑厂”)作为各县(市)、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利益,轻企业管理,致使砖瓦窑厂中无照经营、用工管理不规范、治安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生活环境较差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对外形象等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规范砖瓦窑厂的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砖瓦窑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砖瓦窑厂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县(市)、区政府牵头,成员单位由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工商、监察、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部门和工会、乡(镇)政府等组成。联席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分析当地砖瓦窑厂管理现状,研究部署砖瓦窑厂的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砖瓦窑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和配合,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对砖瓦窑厂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联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乡(镇)政府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工业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砖瓦窑厂负责人参加。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了解砖瓦窑厂的经营、管理、用工状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教育企业负责人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等。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二、认真落实三级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及村干部包砖瓦窑厂的三级责任制,要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县(市)、区政府每年要与所辖乡(镇)政府签订砖瓦窑厂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和砖瓦窑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暂住人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管理等责任事项,并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年终要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奖惩。
  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砖瓦窑厂用工必须按照国家用工管理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招用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招用人员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乡(镇)政府工业管理部门、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用工备案。同时,要建立用工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由此出现的欠薪行为由砖瓦窑厂负责人承担责任。同时,要在砖瓦窑厂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使用童工、严禁打骂虐待农民工等内容,并公布当地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的地址及举报电话等,告知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砖瓦窑厂用工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维权资料,不断提高砖瓦窑厂负责人的依法用工意识和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砖瓦窑厂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砖瓦窑厂依法用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不备案、拖欠克扣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检查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
  四、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无照经营的砖瓦窑厂进行认真清查,彻底治理规范。凡符合开办条件,但尚未办理各种相关证照的砖瓦窑厂,工商、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限期为其办理、完善有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工商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开办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应整顿而未整顿,应取缔而未取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
  公安部门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把砖瓦窑厂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并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对侮辱、体罚、殴打、强迫劳动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以诈骗方式为农民工介绍工作的不法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乡(镇)政府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砖瓦窑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砖瓦窑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砖瓦窑厂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七、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和环境
  砖瓦窑厂要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乡(镇)政府及卫生部门要定期向农民工宣传卫生保健常识,教育农民工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同时,要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防止发生流行性疾病。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砖瓦窑厂管理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或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人身权益及其他权益受到侵害的,除追究砖瓦窑厂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三级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先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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