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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副食品生产和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调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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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监测发〔2007〕79号
【发布日期】 2007-06-08
【实施日期】 2007-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副食品生产和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调查的紧急通知
陕价监测发〔2007〕79号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榆林、延安市物价局,大荔县、周至县、城固县、兴平市、陈仓区物价局:
  为加强价格调控基础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的紧急通知精神,决定对我省副食品生产和市场情况进行定期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1、西安、宝鸡、渭南、汉中、榆林、延安市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表二、四、七调查内容;
  2、西安、宝鸡市物价局及大荔县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表六调查内容;
  3、西安、宝鸡、咸阳、大荔县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表一、五调查内容;
  4、大荔县、周至县、城固县、兴平市、陈仓区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表三调查内容。
  二、上报时间
  有关市、县物价局务必于6月8日14时前将调查情况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表三调查内容报送省成本队)。从下周开始,每周四12:00前将周报表及每月4日前将月报表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报送方式:传真029-87291484或邮箱:Ljr4208@.163.com。省成本队报送方式:传真029-87291478。
  三、调查对象
  有关市、县应选择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市场)作为定期调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调查企业(市场)数量。调查对象一经确定 ,原则上不作调整,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
  四、其他事项
  初次调查表只需在6月8日报送一次,以后报送周报表和月报表即可;各类材料和报表由各地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填报,省价格监测中心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联系人:刘建荣 宋瑞华 电话:029-87291127 87294272

二○○七年六月八日
 
  附表1:生猪屠宰量调查表(周报表)
  附表2:副食品零售市场情况调查表(周报表)
  附表3:农调户生猪情况调查表(周报表)
  附表4:饲料加工企业饲料产量调查表(月报表)
  附表5:生猪屠宰量调查表(初次调查表)
  附表6:饲料加工企业饲料销售量调查表(初次调查表)
  附表7:副食品零售情况调查表(初次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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