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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7〕85号
【发布日期】 2007-06-11
【实施日期】 2007-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06年修订的《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丽政办发(2006)62号)调整修改为《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07年考核内容以《2007年市政府工作责任分工》(丽政办发(2007)30号)为准。《共性目标考核细则》已经各考核责任单位修改,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调整修改后的《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共性目标考核细则》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  为加强政府系统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充分调动各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全面评价政府系统42个部门工作实绩,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有关部门考核、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原则上分别按3∶1的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办(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贸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丽水电业局、市国税局、市人行、丽水银监分局、丽水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外事办)、市文广出版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移民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目标不设考核分值。部门在  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个性目标:包括市委、市政府部署落实的重点工作和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秘书长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领导确定。指标应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市直部门原则上安排8项左右,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
  (二)共性目标:分别为行政效能、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生态市建设、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和民意测评等9项。共性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中心、生态办等单位提出。
  (三)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这类目标主要反映市政府领导对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个性目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4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主要量化指标超额完成10%以上的加1分,其中对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量化指标、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倍计分,即超额完成5%以上的加1分,超额10%以上的加2分。主要量化指标与上年度相同的,在上年度完成的基础上再有突破的予以加分,未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不予以加分;量化指标虽已完成年度指标,但达不到省定指标的,不予以加分。控制性指标降幅不加分。个性目标量化指标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主要量化目标未完成任务的按以下办法扣分:完成目标80%(不含)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个性目标中的重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各部委办局、省委、省政府表彰、通令嘉奖与正式发文推广其经验的,每项分别加4分、2分;有效处置全市性有重大影响突发公共事件,成效显著、表现突出,贡献主要的部门加2分。其分值计入个性目标。
  (二)共性目标实行扣分制,总分50分。
  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由各考核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由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考核。
  1.依法行政:满分8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府法制办。
  2.行政效能:满分7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
  3.电子政务: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信息中心。
  4.生态市建设: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生态办。
  5.建议提案办理: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
  6.政务信息: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
  7.民意测评: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监察局。
  8.政务公开: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9.行政审批: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府审批中心。
  (三)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0分。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两档,每档5分。领导评价采取会议审定方式确定,也可以采用个别打分加权平均确定。
  (四)因国家宏观政策或者政府重大决策的调整,对年度工作目标有重大影响,导致部门年度目标不能完成的,经秘书长、主任会议审定后扣分酌情考虑。
  四、考核等级
  考核分值为200分,总分超过150分(含)为合格单位,少于150分为不合格单位。优秀单位不超过14名,其中经济建设类不超过9个,社会事业类不超过5个。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但总数不超过7个。
  五、考核程序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程序包括: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表格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
  (二)共性目标考核:在各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生态办、公开办、综治办、人口和计生委等有关单位对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  生育和三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实绩核查:由市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有疑义需要特别说明的,请各单位在考核汇总前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最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裁定。
  (四)提出考评建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审定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审定年度考核结果。
  六、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建议市委调整部门主要领导的岗位。
  (三)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各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的,酌情扣分,合计扣分不超过2分。各单位要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对在考核数据上作假或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查实后,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并予以处分。市政府考核组核查时,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核对有关数据。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考核时涉及到的非经常性统计数据也须经市统计局核实。
  (五)各条管部门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七、其他
  (一)本办法及考核项目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均包括本数。
  (二)个性目标的调整参照考核项目设定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抄告相关单位。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依法行政考核细则

  根据《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05)24号)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实行基准分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一扣分事项的最低扣分为5分,直至扣完该考核项目的基准分。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统一评价。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方面(10分)

  (一)考核内容。

  1.制订、完善和执行重大决策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2.重大决策、决定建立台帐记录,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3. 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二)评分办法。

  1.重大决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发现1项扣10分。

  2.未制订重大决策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规定的,扣10分。

  3.重大决策、决定过程内容档案记录不全的,扣5分。

  4.重大决策未经法制审核或合法性论证的,扣10分。

  5.重大决策未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或公示的,扣5分。

  二、起草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15分)

  (一)考核内容。

  1.按照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时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任务,并主动做好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征求意见工作。

  2.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依法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3.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法定形式予以公布,并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4.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评分办法。

  1.有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未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年度项目起草任务的,扣15分。

  2.不配合或者配合调研不积极,不及时反馈草案征求意见的,扣10分。

  3.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的,发现1起扣10分。

  4.未按规定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扣10分。

  5.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扣5分。

  6.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每件扣5  分。

  7.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姓娣缎晕募拦篮颓謇砉ぷ鞯模?5分。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15分)

  (一)考核内容。

  1.单位领导重视,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2.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法定职权合理界分到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明确。

  4.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5.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6.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评分办法。

  1.未按规定要求推行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15分。

  2.未进行行政执法依据或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的,扣10分;梳理不彻底,工作被动应付的,扣5分。

  3.未合理分解法定职权,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职权交叉、重复情况严重,相互协调配合困难的,扣5分。

  4.行政执法流程不清楚,要求不具体、不明确的,扣5分。

  5.未明确行政执法具体要求和执法责任的,扣5分。

  6.未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的,扣5分。

  7.未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扣5分。

  8.未按要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扣5分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15分)

  (一)考核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3.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4.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5.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二)评分办法。

  1.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不查处的,发现1件扣10分。

  2.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告知或剥夺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的,发现1件扣10分。

  3.因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现1起扣15分。

  4.文书格式、案卷归档不规范的,扣10分。

  5.未开展年度案卷评查的,扣5分。

  6.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扣10分。

  7.发现存在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扣5分。

  8.未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年检注册和使用管理工作,扣5分。

  9.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未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扣5分。

  五、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方面(15分)

  (一)考核内容。

  1.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2.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统计分析制度。

  (二)评分办法。

  1.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的,发现1件扣5分。

  2.不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的,发现1件扣5分。

  3.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变更的,发现1件扣15分。

  4.不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的,扣10分。

  5.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发现1件扣10分。

  6.受理后不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发现1件扣10分。

  7.不按期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辩、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的,发现1件扣5分。

  8.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决定的,发现1件扣5分。

  六、建立和落实行政监督制度方面(15分)

  (一)考核内容。

  1.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2.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制度。主要是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制度,重大具体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分析制度,执法协调制度,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制度,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制度。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按照规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举报认真落实查处。

  (二)评分办法。

   1.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每件扣15分。

  2.重大具体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扣10分。

  3.不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的,扣5分。

  4.执法协调不配合、方案执行不利的,扣10分。

  5.未按要求建立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扣5分。

  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方面(15分)

  (一)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在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中,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

  2.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4.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5.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二)评分办法。

  1.没有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未在年度工作计划中将依法行政列入重要内容的,或未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的,扣10分。

  2.未按规定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扣10分。

  3.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的,扣5分。

  4.法制机构不健全、或法制职能、人员未落实到位的,扣10分。

  5.未建立学法制度或学法制度、法规宣传任务不落实的,扣10分。

  6.未落实《丽水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制度》要求的,扣10分。

  八、最后得分计算公式为:最后得分=(100-相应扣分)÷100×8

附件2:行政效能考核细则

  一、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

  (一)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没有认真、及时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二)政务督查事项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未按时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未按时反馈,每发生一次扣5分。政务督查事项属个性目标的,该项扣分不影响个性目标考核时的扣分;

  (三)办理落实省、市(或上级)领导批示不力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四)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又未经同意,延误市政府交办事项(含办文办会各环节事项),每发生一次扣5分;

  (五)未经同意,不按照规定的人员、时间参加市委、市政府会议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六)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效能责任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七)违反“四条禁令”或“五个不准”被查处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办结投诉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九)未按要求参加百姓热线,每次扣5分。

  二、被考核单位发生其他违背政令畅通和效能建设的情况,视情扣分。

  三、最后得分计算公式为:最后得分=(100-相应扣分)÷100×7

  四、第1—5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为主考核,参考吸纳办公室其他处室意见;第6—9项由市效能办考核。

附件3:电子政务考核细则

  一、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

  (一)电子政务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不明确的,扣5分。

  (二)网络、网站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问题不能在第一时间排除的,扣5分。

  (三)本单位公开招聘、选调工作人员公告及重要活动公告等未在“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的,每次扣1分,共5分。

  (四)本单位网站首页文字信息或图片信息至少每周更新三条,达不到要求的扣5分。

  (五)报送信息根据“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录用情况评分,满分为30分,其中文字信息20分,图片信息10分。

  (六)未按时完成交办的“在线咨询”咨询单的,每件扣1分,共10分。

  (七)未能按时完成与“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合办共建一个专题的,扣5分。

  (八)本单位未通过政务外网统一因特网出口的,扣5分。

  (九)未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造成泄密事件发生的, 扣 5分。

  (十)未按要求做好电子公文的收文、发文工作,在考核期间出现一次迟收,扣2分,共10分。

  (十一)未按要求使用和管理电子印章和电子版式的,扣8分。

  (十二)未按要求参加电子政务各类培训工作的,每次扣2分,共7分。

  二、最后得分计算公式为:最后得分=(100-相应扣分)÷100×5

附件4:生态市建设考核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和市委《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制定考核办法。

  一、考核要求

  2007年度生态市建设市直部门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由否决指标、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三部分组成。否决指标分为合格否决指标、良好否决指标和优秀否决指标,只要其中一项达不到要求,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或被取消年度评良、评优资格。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则以评分的形式进行考核。各单位的共性目标共5项,计40分,其余各项为个性目标,其内容和数量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而各不相同,共60分。(具体内容详见第25页表格)

  根据《丽水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及奖励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要求,采用自评分和市生态办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没有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任务的市政府直属部门得良好分。

  二、评分方法

  (一)共性目标评分方法

  1.第一项中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生态省建设相关工作两项内容各占4分,满足一项给4分,以此类推。

  2.第二项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为零分。

  3.第三项中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和加强对基层的指导服务各占4分,满足一项给4分,以此类推。

  4.第四项中完成2篇及2篇以上的满分,完成1篇的得4分。

  5.第五项中的两项内容各占4分。其中“按要求参加各类相关会议”指:按指定要求派人,不迟到、不早退。

  (二)个性目标评分方法

  由于各成员单位间难以确定统一的评分标准,个性目标中除有数量要求的定量目标视完成量按比例给分外,对其它定性目标的评分,根据被评成员单位的工作总结、平常所了解的工作情况以及年底现场督查考核情况酌情掌握,注重考核市委、市政府布置给各成员单位的重大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各成员单位须在考核20天前将有关工作总结和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生态办,由市生态办在考核评分时作为评分参考。

  三、最后得分确定

  大于等于90分的为优秀,得5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良好,得4分;小于80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合格,得3分;小于60分的为不合格,得0分。市环保局得分以丽水市在省生态市建设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4分,合格的3分,不合格得0分。

类别

序号

工作内容

基本分值

自评打分

综合打分

共性目标

1

有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生态省建设相关工作。

8分

2

专门研究生态省建设的相关内容,重视做好与生态省建设相关的工作。

8分

3

做好检查和督促工作,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

8分

4

为《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简报》提供1-2篇专题文章,反映部门工作成效和工作亮点。

8分

5

按要求参加各类相关会议,按时完成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8分

个性目标

6

工程项目建设和示范点建设

按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投资80%以上得5分。

10分

抓好各示范点建设,有计划、目标、投入、措施、总结得5分。

7

创模工作

全面完成的得满分,其余按实际完成的比例得分

20分

8

环境污染整治

全面完成的得满分,其余按实际完成的比例得分

15分

9

生态建设和保护

全面完成的得满分,其余按实际完成的比例得分

15分



注:1、工程项目建设和示范点建设的具体任务见市发改委和市生态办下发的有关文件

  2、创模工作、环境污染整治、生态建设和保护具体任务见部门生态市建设任务书

附件5:建议提案办理考核细则

  一、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

  (一)未经交办机构同意,3个月内未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提案人的,每件扣5分;

  (二)经交办机构同意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但超过6个月最后办理期限仍未答复的,每件扣50分;

  (三)会办单位未按照办理要求,如期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单位的,每件扣5分;

  (四)主办单位未采用面谈、书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代表、委员进行至少一次沟通的,发现一件扣5分;

  (五)主办单位所承办的各类建议、提案,凡具备条件解决而没有认真解决的,发现一件扣20分,如属政府领导领办件、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扣30分;

  (六)所承办的各类建议、提案,因主办单位主观责任造成不满意件的,每件扣20分,如属政府领导领办件、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扣30分;

  (七)在正式交办会后,在超过规定调整期限后,对所承办件提出调整的,每件扣5分;

  (八)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交办机构多方会审、协调并明确办理责任,仍拒不接受办理要求的,每件扣10分;

  (九)对政府领导领办件、重点建议、重点提案,未报送办理工作方案的,每件扣5分;

  (十)对建议、提案答复意见中解决或承诺解决的问题,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每件扣5分;

  (十一)答复意见未按规定格式行文或文不对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每件扣5分;

  (十二)答复意见未按要求寄送每位代表或提案人、领衔代表或委员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的,每发现一件扣5分;

  (十三)未经同意,不参加交办会或办理工作座谈会、培训会等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5分;

  (十四)对交办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未按时落实的,每次扣5分;不落实的,每次扣10分;

  (十五)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每件(次)扣5分;

  (十六)其他未落实的工作,视情扣分。

  二、最后得分计算公式为:最后得分=(100-相应扣分)÷100×5

附件6:政务信息考核细则

  一、制度建设方面(20分)

  (一)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不明确的,扣5分;

  (二)没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的,扣5分;

  (三)内部信息工作制度不健全,全市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活动不正常的,扣5分;

  (四)不参加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会议、信息培训或其他要求参加的相关活动的,每次扣5分;

  二、信息报送方面(80分)

  (一)每年报送信息少于10条的,扣10分;

  (二)凡全年不报送信息的,扣80分;

  (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稿任务的,每次扣10分;

  (四)迟报符合上报标准的紧急信息的(迟报是指在规定时限之后上报的),每次扣10分;

  (五)漏报符合上报标准的紧急信息的(漏报是指信息工作责任处室掌握信息但未处理和报送的),每次扣30分;

  (六)瞒报符合上报标准的紧急信息的(瞒报是指根据单位或信息工作责任处室领导意见对符合上报标准的紧急信息有意隐瞒不报的),每次扣80分;

  三、分数计算方法

  (一)根据当年各单位信息录用得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按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9分、第三名98分……的方法计算各单位的信息录用得分。

  (二)在各单位的信息录用得分中减去上述(一)、(二)条款中的扣分,再乘以0.05,即为各单位的信息最后得分。如果信息排名得分少于或等于应扣分,则该单位信息考核得分为零分。

最后得分=(信息录用排名得分-相应扣分)÷100×5

附件7:民意测评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我市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民意测评实施办法。

  一、测评单位

  列入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全体单位。

  二、测评内容

  (一)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指各单位服务态度与质量,办事效率等情况;

  (二)办事公正和廉洁自律:指各单位办事公正与公平,廉洁守法等情况;

  (三)工作实效和社会影响:指各单位工作业绩与效果,社会反响等情况。

  三、投票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

  (二)市政协委员。

  四、测评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进行测评。

  五、统计计算

  (一)量表设置。综合评价设“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五个量表,同时设“弃权”。

  (二)分值设置。对“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分别赋以“100、80、60、30、0”分值。

  (三)设置系数。设置评选系数为1。

  (四)计算结果。测评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统计步骤:

  第一步:计算出各参评单位的满意率、比较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太满意率和不满意率。

  即:满意率=满意票数÷(票数-弃权票数)×100%;

  比较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太满意率和不满意率计算公式依此类推。

  第二步:计算出各参评单位测评得分。

  即:评选得分=100分×平均满意率﹢80分×平均比较满意率+60分×平均基本满意率+30分×平均不太满意率+0分×平均不满意率。

  六、结果运用

  各参评单位的民意测评分换算成5分值计入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

  七、监督措施

  为确保社会评价(民意测评)工作的公开、公正,请市级新闻单位对民意测评进行全过程跟踪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八、时间安排

  问卷调查测评工作从12月开始,至次年1月底结束。

附件8:政务公开考核细则

  一、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扣完为止:

  (一)政务公开组织、制度不健全的,扣5分;

  (二)政务公开方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未按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开的,扣10分;

  (三)未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服务等事项的办理程序、规则、标准、结果和相应的资料、表格、文件的,扣10分;

  (四)未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政务公开投诉电话的,扣5分;

  (五)未及时办结政务公开投诉件的,每件扣10分;

  (六)政务公开的内容或信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扣2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扣减全部分值;

  (七)未按要求参加政务公开工作相关会议的,扣10分;

  (八)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扣10分;

  (九)未按要求完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扣10分。

  二、最后得分计算公式为:最后得分=(100-相应扣分)÷100×5

附件9:行政审批考核细则

  一、领导与组织(15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精力到位。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

  (一)入驻中心的部门窗口,没有指定领导分管的,扣1分;

  (二)部门一年内有一至二次以上研究窗口工作,解决窗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有会议记录;部门领导每年看望窗口人员一至二次,没有的扣2分;

  (三)审批件应该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窗口签批,而仍然送回部门签批的,扣4分;

  (四)分管领导未出席审批中心组织的会议或协调会的,1次扣1分;

  (五)未经中心同意随意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扣2分;

  (六)窗口工作人员因事请假离岗,未及时安排顶岗人员的1次扣1分;

  (七)部门处室不配合支持窗口工作的酌情扣分。

  二、事项与办理(20分):按丽委(2003)8号、丽委办(2003)43号文件规定进驻部门三到位落实情况。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

  (一)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该进入“中心”的部门未进入“中心”的,扣2分;

  (二)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该进入“中心”的项目未到位的,每项扣0.5分;

  (三)擅自设置、变更或增设项目的,每项扣2分;

  (四)擅自设置、变更或增设项目前置条件的,扣1分;

  (五)该取消的许可事项未取消或取消后仍在办理的,每项扣2分;

  (六)已进中心窗口的项目,仍在原单位受理的,扣2分;

  (七)部门的重点科室和业务骨干未按要求进驻中心窗口办公的,扣1分;

  (八)未按要求派副科以上干部担任窗口负责人的,扣1分;

  (九)报上级审批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每件扣1分;

  (十)进中心的事项授权不到位,存在服务对象“两头跑”的,每项各扣1分;

  (十一)窗口人员职责不明确,造成不良后果酌情扣分;

  (十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前,未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扣3分。

  三、规范与效率(15分):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规范运作,提高办理效率。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

  (一)纳入分中心管理的窗口部门未按分中心管理办法要求抓好窗口管理的,扣5分;

  (二)即办件延长1天以上的,每天每件次扣2分;

  (三)承诺件延长1天以上的,每天每件次扣2分;

  (四)未向来办事者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的材料或告知有误的,每起扣2分;

  (五)联办件牵头责任单位未按联办要求牵头的,每起扣2分;

  (六)未按“两减一降”工作要求梳理审批环节、重新制订审批流程的,扣3分;

  (七)联办件联办单位未按联办要求办理的,每起扣2分;

  (八)全程办事代理制项目未按全程办事代理制要求办理的,每起扣2分;

  (九)办事结果有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次扣3分;

  (十)该办未办的,每起扣2分;

  (十一)窗口受理、办结情况未及时输入电脑的,每件次扣0.5分。

  四、收费与网络(15分)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规费,并纳入统一口子缴费。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未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每项收费扣3分;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未报物价部门核准并未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扣2分;

  (三)有收费项目,未按规定统一在窗口银行缴纳的扣2分;

  (四)不配合中心网络建设的,按1—3分酌情扣分。

  五、岗位与服务(15分):根据窗口月度考评分累加,得平均分。窗口年终被评为“优胜窗口”加1分。

  六、评议与形象(20分):

  (一)中心管理人员评议,总分为5分;

  (二)服务对象评议总体形象15分。有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至本项扣完为止:

  1.凡有群众来信、来电或口头投诉,反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面问题经查属实的,每起扣1分;

  2.窗口被市效能办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10分;

  3.对投诉件处理不重视,群众不满意的,每件扣2分。

  七、最后得分计算公式为:最后得分=(100-相应扣分)÷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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