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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安办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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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06-12
【实施日期】 2007-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安办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办提出的《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面排查、监控重大危险源,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初步构建我市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含其他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学校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及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6月15日前)
  1、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5月31日召开的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精神,认真组织对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学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抓出成效。
  2、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要求,认真分析本系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有可能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和细化检查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安全制度,落实隐患整改。
  3、要认真组织好对各类人员的培训,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排查方法和界定依据、评估、监管办法,掌握利用信息管理技术统计、分析及监管的办法。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5日—7月15日)
  1、6月20日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成立由法人代表、安监、工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排查组,排查组由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
  2、各行业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分专业编制检查表,全面分析有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认真开展隐患及危险源排查。
  3、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坚决整改。对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隐患,要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整改;对重大隐患,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列入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未完成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事故。
  4、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逐项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监控的责任单位,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5、对判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专家确认、挂牌督办和监控。重大隐患整改后,由确认重大隐患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确定为企业监管的重大隐患,由企业监控、督办、验收和销号。
  对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承担监管的主体责任,使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安监部门和行业部门。上级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纳入本级监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控和动态监控。
  6、各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归类、分级、汇总和建档,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经市安监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分别报省安监部门和省行业管理部门。
  (三)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检查整改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1、在企业完成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分别组成由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检查组,对本地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的检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行业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于7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2、对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情况;二是隐患和危险源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及分级管理等制度落实及数据库建立情况;三是安全生产培训及效果情况;四是安全生产投入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工程项目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管情况;五是企业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六是对去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的情况;七是应急管理情况;八是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26日—8月5日)
  1、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
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对被检查地区、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评,并反馈存在的问题,受检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3、8月1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接受国务院安委办、省人民政府督查阶段(
8月5日—9日30日)
  1、8月上旬,省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我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检查完成后,各单位应根据省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8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省安委会。
  2、8月下旬开始,国务院安委会对我省进行督查(分综合组和专门组),将抽查有关地市、行业和企业。
  3、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组督查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情况以及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专业组主要督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省属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4、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人民政府督查组的督查内容,逐项进行复查,认真做好接受国务院安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督查组检查的准备。
  (六)“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0月—12月)
  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果,确保取得成效,在四季度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时,将对专项行动组织“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是否到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是否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分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运行有效,是否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等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行动是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具体措施,是全面完成200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本次专项行动要坚持条块结合,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搞整改、政府抓督办的工作思路,以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和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重点监控单位为重点,以减少和消除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落脚点,认真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做到逐户排查,逐项落实。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该停产(停业)整顿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取缔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督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追究业主和整改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在专项行动中,充分依靠和发动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整改。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建立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各项制度的建设,推动市、县(市)区、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舆论工具,宣传专项行动。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作用,对重大隐患要予以披露,对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检查,通过社会公众监督,落实整改。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典型和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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