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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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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文字号】 资司发(2007)31号
【发布日期】 2007-06-12
【实施日期】 2007-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通知
(资司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委托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但,一些社会公民利用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参与案件的代理,在代理中挑词架讼,甚至怂恿当事人上访、闹事,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影响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活动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我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活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应严格界定“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发现有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或冒充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不予许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
  人民法院将规范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列入每年的执法检查内容。
  四、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公民代理人为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构成妨碍诉讼的,依法予以制裁。
  五、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执业律师、尚处于停止执业期间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参与诉讼活动。
  六、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受或变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财物。
  七、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八、为牟取经济利益,冒充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通报公安机关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查处,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司法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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