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检查制度》《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和《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效能,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安全检查制度》、《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和《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作为履职情况和发生事故后实施责任倒查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可参照此制定相应制度。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安全检查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国庆节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区县政府和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方案、通报等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总结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更要加强检查,要深入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严格检查。 三、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或系统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更要加强检查,督促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加强监督检查。 四、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学校、旅游、航空、铁路、管道运输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设备,确保各类设备设施不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制订相应的事故防范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六、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管理机构、查管理制度、查现场管理、查安全培训、查安全防护措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查违章、查事故隐患等。 (一)安全机构建设情况 1.查机构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规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2.查各级各部门是否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并成立以行政领导为主的安委会,安委会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事宜做出反应与决定。企业的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分级是否合理,安全部门是否岗位明确、工作协调。 3.专业技术安全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按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安全人员,3级单位设有安全组或专职安全员、4级单位设有专(兼)职安全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配有专职安全工程师。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1.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等规定的情况,制定现场施工作业、危险源管理等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制度在执行中能否得到不断细化、持续改进和及时完善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的安全活动记录情况,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 3.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包括能否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确定本企业危险作业相关文件与记录, 特种作业的审批记录,是否建立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大型吊装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规定和管理台帐。 (三)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了三级教育,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按规定参加了相应级别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做到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率达100%,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才任职。 4.消防知识培训与演练情况。有无消防知识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以及消防演练计划、演练记录。 (四)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1.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并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五)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是否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是否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2.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档案,不符合项目的记录、整改情况。 3.投产后是否有安全专项评价的管理规定、安全现状评价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1.是否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查出问题整改反馈单。 2.是否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并有标准化检查规定和记录。 3.防护设施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安全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现场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防火、防爆、防雷击、防天然气中毒等制度是否健全,台帐是否齐全,安全检查监督是否到位。 (七)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1.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 2.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档案、台帐、登记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制度。 3.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和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能否达到100 %,存在问题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有无检验报告的存档制度或记录。 (八)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危险源排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危险源档案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否齐全。 2.有无危险源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预先分析。 (九)安全投入情况 1.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是否按标准保证了足额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隐患整改资金、职工工伤保险的缴纳、煤矿等高危行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等)。 2.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齐全,劳动保护设施、防护品满足要求,尘毒作业场所防护措施达到了国家标准。 (十)隐患识别和整改情况 1.有无隐患识别机制,有无开展隐患识别机制的活动记录,是否做到了对有关隐患有分析报告,并建立了隐患台帐。 2.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有隐患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岗位,较大隐患的整改实施有计划、有控制、有记录,较大隐患整改计划资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十一)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1.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包括能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并有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度,有应急预案的管理档案,有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包括有无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有演练记录、演练报告、演练效果分析。 3.能否根据演练情况和生产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应急预案。 (十二)事故管理情况 1.事故上报情况。包括各类事故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对事故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情况。 2.事故调查情况。能否做到事故调查程序合法,事故调查及时,信息资料详实、充分、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范。 3.事故结案情况。事故处理结案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即: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职工群众,处理事故责任者。 七、安全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超出管理或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或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依法查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每次开展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完整地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并在检查结束后半年之内对本检查组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督查,对依然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重处、重罚和严肃处理,直至整改完毕。《安全检查记录表》要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备查。 附件: 安全检查记录表 编号: 字(200 ) 号
记录人员: 记录时间: 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为及时发现、整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建立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较大安全隐患按市政府办2002年出台的《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二、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单位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每年2—3月,市、区县政府要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将排查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由市政府安委会下达当年的较大隐患整治任务。其余时间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对安全隐患实行不定期排查。实行较大安全隐患公告制度,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年下达给各区县和部门、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明确隐患整治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督办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公开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每年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本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四、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跟踪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区县政府在每年预算中要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五、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较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排除较大安全隐患,并按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较大安全隐患。 九、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治理较大安全隐患。 十、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市政府办2005年出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当记录建档。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要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将排除情况记录在档,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十三、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方式、整改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十四、评估结束,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并立即将评估报告送达生产经营单位。评估报告提出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方式、整改期限等建议,应当客观、适度。 十五、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分级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较大安全隐患整改。 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较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四)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由企业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小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整改期限和目标;(二)整改措施;(三)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凡省、市下达的较大安全隐患,一律实行挂牌整改督办制度,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间“四落实”。挂牌整改督办实行分级管理,即按行政管理权限,市本级的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区县的由区县政府挂牌督办。较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员,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隐患整改情况在整改完成时限范围内至少进行1次以上的跟踪督查,必要时,监管部门实行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分包责任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督职责,组织检查和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点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因整改不力或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九、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经验收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较大安全隐患登记制度,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对排除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销案,并按时将隐患登记、销案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