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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建建字[2007]200号
【发布日期】 2007-06-13
【实施日期】 2007-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
  (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
  (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
  (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条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的封面上标注明确的标识。备案后的《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备案后的《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专户的设立、监理费用的监管和支付办法,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签订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本办法协商调整。

 
  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山西省建设厅制

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工程地址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及主要概况

总投资(万元)

开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监理企业

合同编号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资质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外省入晋备案表编号

监理费取费方式

监理费金额

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意见

经办人:  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情况

项目总监

姓名

职称

总监资格证编号

项目监理机构人数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业

注册证号

拟进场时间

身份证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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