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沙府发〔2007〕86号
【发布日期】 2007-06-13
【实施日期】 2007-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单位:
  《沙坪坝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试点方案》已经2007年5月17日区政府十六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沙坪坝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试点方案
  
 
  近年来,我区精神病患者的发病率总体呈上升的趋势。为使精神病患者特别是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现根据《沙坪坝区城乡统筹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和“惠残2007”民心工程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治原则
  1.就近原则。在试点地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具有一定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区三院、歌乐山五院、东华医院)作为贫困精神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
  2.适宜原则。根据贫困精神病患者病情选择适宜的救治方式。
  3.经济效率原则。根据贫困精神病患者病情选择经济、有效的治疗方案。
  二、救助对象
  将石井坡等街道作为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的试点地区,对试点地区范围内确诊的以及试点期间新发病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等)进行救助。
  三、救助方式
  1、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基本医疗救助;
  2、开发残疾人护理员公益岗位,为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日常康复服务;
  3、定点医院开展巡诊,定期上门服务;
  4、实施贫困狂躁型精神病人住院治疗。
  四、救助标准
  1、贫困精神病患者居家治疗,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救助;
  2、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按每人每月1000元医疗费用标准救助;
  3、贫困狂躁型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按每人每月1300元医疗费用标准救助。
  五、救助内容
  对救治范围内的患者到定点医院享受免费诊治,包括三大常规、基本的体检检查及必须的辅助检查和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用药。
  六、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为贫困精神病患者发放《沙坪坝区特殊医疗救助卡》;
  2、区残联负责贫困精神病患者有关材料的复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资金。
  4、区卫生局负责对提供精神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试点地区街镇负责承办辖区贫困精神病人的救助申报和审核,并负责残疾人护理员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定点医院负责对街镇组织的残疾人护理员进行培训;
  6、街镇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基本情况摸底,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并配合定点医院对本地区精神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双方各存一份;
  7、定点医院负责指导残疾人护理员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居家康复的日常康复服务,记录病情变化与用药反应情况,并及时与定点医院联系;
  8、定点医院负责贫困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并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巡诊、康复咨询,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七、经费结算
  1、贫困精神病患者居家治疗的,救助经费按《沙坪坝区城乡统筹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中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方式结算;
  2、贫困精神病患者及贫困狂躁型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按《沙坪坝区城乡统筹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中特殊医疗救助程序办理,由街道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审查同意后凭《沙坪坝区特殊医疗救助申报表》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院每季度向区民政、区卫生局上报治疗进展情况,区卫生局核查、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区财政根据不同精神病人的救助标准按季度拨付到区卫生局,再划转定点医院。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沙坪坝区特殊医疗救助申报表

街道(镇)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助人

姓名

年龄

身份

证号

救助

类别

患病

病种

家庭

住址

街(镇)

审核

意见

领导审核:经办人:

盖章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领导审核  :经办人:

盖章

区财政局复核意见

领导审核:经办人:

盖章

备注

附件2

沙坪坝区定点医院救助精神病人情况表

定点医院时间:年? 月? 日

受助人

姓名

年龄

身份

证号

救助

类别

患病

病种

家庭

住址

受助人

病情及

治疗进

展情况

(定点医院填写)

医院领导审核:经办医生:

盖章

区卫生局审核意见

领导审核:经办人:

盖章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领导审核  :经办人:

盖章

区财政局复核意见

领导审核:经办人:

盖章

备注



附件:2.沙坪坝区定点医院救助精神病人情况表(季度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