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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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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明电〔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6-14
【实施日期】 2007-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的紧急通知


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淮河防洪、航运交通安全,省政府决定,自6月15日至8月31日,淮河安徽段河道(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河段、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河道)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淮河安徽段禁止采砂工作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淮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河道禁止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禁止采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和处罚偷采活动,及时解决禁止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及沿淮各市、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禁止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淮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单位要经常组织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违法采砂活动,切实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海事部门要加强航道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保证通航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强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三、沿淮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禁止采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四、本《通知》下发7日内,沿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监察、港航等部门联合实施一次淮河禁止采砂执法行动,省淮河河道管理单位及沿淮各市负责监督协调,各市要及时将执法行动的有关情况报省水利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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