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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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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120号
【发布日期】 2007-06-14
【实施日期】 2007-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7)120号



凉山、攀枝花、宜宾、沪州、广元、达州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给烟叶种植农户,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
  我省今年的烤烟烟叶收购执行“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中三价区的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白肋烟收购执行“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中四川价区的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
  各地在烟叶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区和各等级烟叶的收购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违反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
 
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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