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专项补助我省用于建设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国家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和厅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三条 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处室提出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送综合计划处,符合要求的纳入厅申报省财政项目资金库。 (二)每年5月底前各有关处室依据厅财政项目资金库,提出下一年度申请省财政项目资金报告送综合计划处。 (三)综合计划处汇总提出项目并按程序纳入厅本级部门综合预算。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省财政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条 申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和立项依据材料,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及背景、实施单位、主管单位、规模及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时间); (二)项目建设技术条件和方案; (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支出明细、测算依据; (五)项目投资估算、财务评估和效益评估; (六)结论及建议; (七)项目立项依据文件、评审报告。 第五条 厅机关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统筹列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向省财政等部门追加申请专项资金,应提出申请理由和必要附件材料,送综合计划处办理申请报告,会签有关处室后,报厅长签发。 第七条 综合计划处应完善厅机关项目资金库建设,每年向省财政申请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优先从项目资金库考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列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的项目资金,有关处室应提出具体支出计划,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送综合计划处。 第九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厅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综合计划处将需要细化后方可执行的项目资金计划额度分解到相关主管处室。 (二)相关主管处室围绕落实全厅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依据市县申报和有关管理要求,排序提出项目资金计划额度85%的细化项目安排意见,项目资金计划额度15%的细化项目由厅长办公会统筹调剂确定,细化的项目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送综合计划处。 (三)综合计划处在相关处室细化项目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细化项目的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报主管该项业务和分管综合计划处的厅领导审核后,形成细化项目分配方案(送审稿)。 (四)细化项目分配方案(送审稿)报厅长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五)细化项目实施管理由相关主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使用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使用处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综合计划处审核,纳入厅机关年度预算支出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的细化项目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联合行文(财政厅文号)下达执行,由市县项目单位申请当地财政部门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预算批复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执行处室编制细化分配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审核,经厅长审定后报省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专款专用。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挤占。 第五章 项目考评 第十四条 每年2月前,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就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综合计划处。 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需要,综合计划处会同厅有关综合处室依据有关法规和办法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尤其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安排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试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综合计划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