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宁德市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市质监局制定的《宁德市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企业使用非煤矿山起重机械应当主动申请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各级政府及国土、安监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改造土制桅杆起重机行为,扎实开展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宁德市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近年来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强化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按期整到位,严防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精神,现提出我市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全市必须在8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坚决取缔无照无证等非法企业的土制桅杆起重机,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桅杆起重机的行为。 二、整治要求 (一)开展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今年省、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和推进工作开展,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问题。要广泛开展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整治,严格执法,确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安全整治工作,要精心策划、科学安排、安全有序,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安全整治任务。第一把手是这项安全整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全面承担领导职责,分管领导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把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县两级质监、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指导、支持乡镇政府扎实开展工作。 (三)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土制非煤矿山的在用桅杆起重机,必须符合《矿山用桅杆起重机》(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681——2006)的标准要求,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 无注册登记的在用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其业主必须尽快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按标准进行整改,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质监部门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吊销其相应证件。 (四)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质监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并将取缔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五)自2006年5月30日起,非煤矿山不得购置无《桅杆起重机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制造、安装、改造的桅杆起重机。 (六)桅杆起重机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配合 (一)各级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及土制桅杆起重机,取缔无资质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的违法乱纪行为,促使依法获许可的非煤矿山按要求整改无证桅杆起重机。辖区内有使用土制桅杆起重机的县(市、区)政府要把这项安全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和协调各部门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为更好组织和领导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宁德市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办章允斌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质监局李海平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张茂英(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思忠(市工商局副局长)、刘振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林友忠(市安监局副局长)组成。市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整治办),挂靠在市质监局特安科(联系电话:2883243)。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搞好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对不按要求整改、非法使用的无证桅杆起重机等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要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辖区内非法使用的无证桅杆起重机。 (二)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由县(市、区)政府整治办、市质监局、国土资源、安监局向市整治办书面报告上个月安全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市整治办进行数据核实和工作协调,定期通报整治情况,直至此项安全整治工作完成。 安全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今、明两年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项目。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07年5月3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因地制宜制定整治方案。市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也应按各职能制定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必须在本方案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送市整治办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安全整治宣传发动,把安全整治工作部署到基层,落实到非煤矿山。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业主应主动请有相应资质单位按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整改,主动申请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 (二)关闭非法开采、整改检验阶段(2007年6月1日至07年7月30日) 各级政府负责牵头组织查清辖区内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及其业主名单。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及业主名单要按:⑴有《采矿许可证》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⑵有《采矿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⑶两证均无三种情形分别统计,6月20日前由乡镇把辖区内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数量及业主名单书面报县(市、区)政府整治办,6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整治办把辖区内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数量及业主名单书面报宁德市整治办。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已上报的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按下列分专项进行安全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质监部门负责(2006年8月16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用无证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采用拉网式整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按标准逐台检验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经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发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要督促企业做好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并按规定定期检验。依法取缔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的行为,负责统计所整治起重机的合格发证数和报废数。公安、国土资源质、安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国土资源部门按《矿产资源法》和2006年8月12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负责关闭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非煤矿山及其桅杆起重机,统计其取缔(让机子彻底瘫痪)数及起重机数。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3、安监部门负责关闭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非煤矿山及其桅杆起重机,统计上述非煤矿山取缔数及桅杆起重机数。今后,凡桅杆起重机未取得注册登记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按不合格论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国土资源质、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三)整治攻坚阶段(2007年6月1日至7月20日) 各级政府组织回头看,对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按期要求关闭的非煤矿山及在用桅杆起重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防止死灰复燃。 要加大督查力度,引导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使用取得制造许可资质单位的合格桅杆起重机,按规定期限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整改无证桅杆起重机。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使用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把其名单反馈安监部门,由其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验收阶段(2007年7月下旬): 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验收结果向省政府报告,迎接省政府的检查验收。 五、几个具体问题 (一)专项整治经费:各级政府应拨出专款支持土制非煤矿山无证桅杆起重机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安全整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在安全整治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案件,特别是无证非煤矿山在整治期间继续违规开采或无证桅杆起重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交相应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