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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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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告[2007]316号
【发布日期】
2007-06-15
【实施日期】
2007-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告[2007]316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02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来文第二条的减低税率优惠,如我市企业的外地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需按此条减低税率的,各区局应按照我局审批核准事项的业务流程进行受理,初审后报送市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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