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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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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成房发〔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06-15
【实施日期】 2007-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07〕34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安全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拆除安全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承担城镇房屋拆除工程业务。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建立施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房屋业主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拆除工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各区(市)县应建立房屋拆除安全应急保障机制,竭力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拆除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
  五、拆除企业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范围内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下的房屋必须实施机械化作业,10米以上的楼房,必须实施爆破拆除,但不具备机械化作业或爆破拆除条件的除外。
  六、拆除工地的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具体清运时限由施工备案管理部门根据被拆除房屋情况、工程规模情况确定,并书面告知拆除企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七、安监、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
  八、对未按本意见进行施工备案及相关规定进行拆除施工或因此造成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的,在问题未得到处理前,房产管理部门应以专函抄告规划、建设等政府相关部门,由规划、建设等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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