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清理工作。此次清理工作是总局贯彻“以票控税”思想,充分发挥一机多票推行成果,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此项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到位。 二、根据总局一机多票推行和本次普通发票清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此次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清理,全省除以下列举的外,其余的一机多票企业(含主机共享企业)一律属清理范围之内。 1.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2.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 3.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5.各类收购企业在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发票(凭证)。 三、凡经清理后的一机多票企业,其主管国税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发售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不得再开具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局将采取各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地要通过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等,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将此次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等尽早告知到每户一机多票企业,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动员工作, 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各地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并于2007年7月6日下班前,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上报省局流转税处,放在“FTP://77.16.16.1/up/金税工程及发票/发票/上报普通发票清理总结”目录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六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06年底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到位。但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一些属于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仍然不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影响了增值税“以票控税”的效果。为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进行收缴。 二、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凡应收缴普通发票而未收缴或擅自向企业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的,要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对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要切实加强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在审核时务必注意“表票比对”。要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隐瞒销售、虚抵进项等问题,加强税源监控。 六、各地税务机关在2007年7月10日前要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书面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的电子文档可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