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2007〕124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在本市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款的函》(京卫财字[2007]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市级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区县卫生局管理经费以及各医疗机构保管、运输、打印、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经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属性质,由同级财政结合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统筹安排。 请接到复函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