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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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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7〕93号
【发布日期】 2007-06-18
【实施日期】 2007-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妥善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状况,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贫困居民生活,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元提高到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35元,其中,30元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市高于省标准5元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提标过程遇到的问题。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提标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低保审批程序办理,使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提标后的保障情况认真落实好保障金,确保提标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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