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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19
【实施日期】 2007-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经研究,本市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调整公办高中择校生一次性择校费标准,具体如下:
  寄宿制高级中学从40000元调整为28000元;
  市重点高中从30000元调整为21000元;
  区重点高中从20000元调整为12800元;
  一般高中从10000元调整为4600元。
  择校生因故退、转学的,其择校费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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