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经研究,本市决定自2007年秋季起调整公办高中择校生一次性择校费标准,具体如下: 寄宿制高级中学从40000元调整为28000元; 市重点高中从30000元调整为21000元; 区重点高中从20000元调整为12800元; 一般高中从10000元调整为4600元。 择校生因故退、转学的,其择校费不再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