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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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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7〕10号
【发布日期】 2007-06-19
【实施日期】 2007-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达到“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为。
  (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7条规定: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灾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武警郑州市支队、气象局、广电局、电业局、郑州铁路局、旅游局、通信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制定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和指挥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讲奉献,全力以赴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收集灾情信息,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并负责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加强监测,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做好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筹集、使用安排和救灾物资的筹措供应。
  4.市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在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5.市水利局: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库周边、水利工程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工作,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通报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汛情动态。
  6.市建委:组织、协调有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组织、协调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7.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负责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8.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
  9.市公安局:督促和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10.市广电局: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11.市气象局:组织有关气象台站收集气象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24小时降雨和天气情况,并将当日降水量实况和未来24小时降水预报通过商定的通信方式传输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其他有关关单位。
  12.市旅游局:督促指导有关县(市)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在危险地段设置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游人安全;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
  13.市电业局: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14.郑州铁路局:保障抢险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畅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情况。
  15.武警郑州市支队:按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6.市通讯公司:负责修复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17.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
  (一)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可行、行之有效的防灾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警示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三)发放“防灾明白卡”,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知识。
  (四)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广电局要加强联系,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单位、群众要加强监测和防范,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基层国土资源所(站)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越级上报至市、省人民政府。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六)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七)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由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议、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市人民政府在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国土资源部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全力做好现场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二)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市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国土资源厅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及时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五、灾害的善后处理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仍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二)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对在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不服从调度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郑地矿煤字〔199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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