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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廉租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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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07〕74号
【发布日期】 2007-06-19
【实施日期】 2007-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廉租保障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7〕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市廉租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廉租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全面开展廉租保障工作。各县(市)要抓紧成立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加快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各(县)市务于7月1日前出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三、开展居民住房情况摸底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准确掌握廉租住房需求状况。尽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录入、更新、上报,以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四、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落实。根据经济发展和资金筹措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并在乡镇开展廉租住房保障试点工作。
  五、切实做好廉租房建设管理。按照《洛阳市廉租房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廉租房建设资金按时到位。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建设方式主要是每年从新建经济适用房中预留,由政府出资收购,作为廉租住房,也可采取由政府出资购买二手房等方式解决。
  六、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市)要定期将年度保障资金落实、实施计划、补贴资金发放、廉租房配租情况报送市廉租办公室,以便于全面掌握工作进展。
  市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指导、配合各县(市)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保障工作全面开展,不断提高我市廉租管理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应有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

20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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