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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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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文〔2007〕69号
【发布日期】 2007-06-20
【实施日期】 2007-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针对我市天然气供应不足,集中供热能力不能满足部分地段要求等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广洁净燃料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市区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燃煤锅炉按计划实施脱硫治理,安装大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二)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计划逐步拆除、改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燃料;
  (三)继续支持使用集中供热,鼓励使用地热、天然气、电等清洁供热能源。
  二、适用内容
  (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集中供热与天然气无法满足需要的用户,其燃煤锅炉可改用生物质燃料替代燃煤;
  (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集中供热与天然气无法满足需要,且所处地段为非敏感地段的用户,可使用国家推广的水煤浆、煤———煤气一体化混合燃烧等洁净煤技术替代;
  (三)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及周边可视范围1千米内按前两条执行;
  (四)四环道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锅炉用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可改用生物质燃料和洁净煤技术替代;
  (五)市区出入市口的主要路段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锅炉用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可改用生物质燃料和洁净煤技术替代。
  三、要求
  (一)承担改造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改造前,必须针对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方案,同时填报改造内容表,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体改造内容和改造质量及服务承诺等,报环保部门和用户;
  (二)工程改造完工后,须按改造方案和污染物达标监测结果进行验收;
  (三)改造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保证改造质量和服务协议(合同),对改造质量负责;
  (四)需改造的燃煤锅炉在改造前,必须报郑州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五)不得以锅炉技术改造等为名拆小建大、偷梁换柱或建成后再申报。各县(市)、上街区燃煤锅炉的改造,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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