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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21
【实施日期】 2007-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本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动员准备工作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要在各单位、各部门条线内传达文件精神,部署动员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阶段
  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级以条为主,区级以块为主,在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7月底之前,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根据此《方案》具体要求和《市质监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70号)要求,重点做好医疗机构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情况排查:
  1、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制消防喷淋,安装消防栓。
  2、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规范,数量是否足够,标识是否醒目以及是否保持畅通;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是否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有阻碍逃生的违章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周围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3、医疗单位内部医疗、科研工作用房,员工生活区域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医疗机构内(主要为医院)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各类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6、根据《方案》和市质监局有关文件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配电房、电梯等各类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情况,特别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重要活动场所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年检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相应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7、医疗机构内医疗、科研使用的各类放射性、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保管、安全使用情况。
  8、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的制订、修改和演练情况。
  三、督促检查阶段
  在各部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组织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区卫生局组织对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卫生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于8月5日前报市安委会。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安委办组织的督查抽查。
  四、迎接国务院督查组检查阶段
  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非常重视,将在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对本市开展排查治理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迎接国务院的指导检查。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本市卫生系统在完成上述四阶段的工作后,将在12月20日之前,由市、区两级卫生局,组织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各类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隐患进行“回头看”跟踪排查,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安全措施、隐患整改机制、人员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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