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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7〕64号
【发布日期】 2007-06-21
【实施日期】 2007-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7〕6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经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本市10家单位通过了第一批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委员会审核;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为卫生部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87号,附件)要求,经社会公示,现请各有关医院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
  一、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一)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序号

医疗机构

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1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肝脏、肾脏、心脏

2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肾脏

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肝脏、肾脏

4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肝脏、肾脏

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肝脏、肾脏

6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肝脏

7

上海市胸科医院

肺脏

8

上海市肺科医院

肺脏

9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

肝脏、肾脏

10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医院

肝脏



  (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及移植项目

序号

医疗机构

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1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肾脏


  二、诊疗科目登记
  (一)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请于本文下发之日起,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镇宁路465弄181号)受理大厅,直接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的人体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18个月(即2007年6月18日至2008年12月17日);在科目登记有效期满前6个月,医院应及时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情况报我局,由我局统一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核。
  (三)未列入第一批通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委员会审核医院和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名单的医疗机构(含军队医院)一律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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