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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凉山州西昌市收取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费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184号
【发布日期】 2007-06-21
【实施日期】 2007-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凉山州西昌市收取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7〕184号



凉山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费的请示》(凉价函﹝2007﹞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电动助力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广大车主的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意你州公安部门在办理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时收取牌照工本费。办理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应采取车主自愿申领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电动助力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
  1、全套牌证15元,含前后牌照、行驶证、安装费。
  2、补办牌照8元,含牌照遗失、损坏、变更、过户等。
  三、电动助力自行车牌证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2﹞11号)的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责列入部门预算。
  五、其他市州对本地区电动助力自行车实行牌照管理的,须经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收费暂按上述规定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关于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46号)停止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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