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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财基〔2007〕319号
【发布日期】 2007-06-22
【实施日期】 2007-06-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20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上报的《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财基[2007]319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基(2007)31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集中政府财力,提高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1、《杭州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
 2、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流程图
 3、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 拨付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环保补助资金财务管理,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是指对于列入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资金拨付管理方式。
  三、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的范围
  (一)环保补助项目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3、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4、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5、按国家及省、市政府要求实施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生态建设项目
  1、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及生态破坏严重地区生态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2、生态经济示范工程、“多绿工程”、绿色、无公害农林产品生态基地建设等其他生态建设特色工程项目;
  3、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
  4、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市级以上生态乡镇的规划编制。
  5、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程项目;
  6、生态奖励项目;
  四、环保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程序
  (一)对补助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
  1、项目补助单位应根据杭州市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杭环发(2006)161号,杭财基(2006)888号文件)的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市环保部门,由市环保部门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2、项目补助单位凭资金补助文件开具收据,并填写《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市环保部门审核。
  3、市环保部门根据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补助单位上报的请款资料进行审核。请款资料包括:1、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签发的资金补助文件;2、《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3、收款收据。审核通过后由市环保部门进行网上资金申请,同时将请款资料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4、市财政部门根据环保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上报资料和网上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对确认无误的补助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补助单位。
  5、项目补助单位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台账。
  (二)对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
  1、专项中基本建设类项目隶属市本级的,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参照《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管理试行办法》杭财基(2006)42号文件执行。
  2、专项中基本建设类项目隶属各区、县(市)的,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区、县(市)财政局,由区、县(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补助单位。
  五、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程序
  1、项目补助单位隶属于市本级的,其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参照第四条第一款(补助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执行。
  2、项目补助单位隶属于区、县(市)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后共同签发资金补助文件,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补助单位。
  3、生态专项中涉及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参照第四条第二款(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执行。
  六、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的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使用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市、区(县、市)两级环保、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审计监督。
  (三)对事前和事中申报补助的各类项目,实行跟踪反馈制度和项目验收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当地环保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涉及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还需根据基建财务规定进行项目决算审价。决算审价报告随同项目验收报告一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四)项目补助单位根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市本级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表》、相关资金补助文件、收款票据等作为记账依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提请)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伪造、提供虚假资料、合同的;
  2、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用款申请的;
  3、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账户,骗取环保补助资金的;
  4、环保补助单位有关人员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环保补助资金的;
  (二)环保、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市财政部门应遵循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审批结果的原则办理资金直接拨付手续。
  九、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工作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十、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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