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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用地使用性质调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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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7〕46号
【发布日期】 2007-06-23
【实施日期】 2007-06-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用地使用性质调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市城市规划局制定的《关于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用地使用性质调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用地使用性质调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进程,加快国有企事业单位现有建设用地调整和使用权变更,为企事业单位改制筹集资金,同时盘活企事业单位土地存量资产,使其在城市规划指导下有效地与城市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保障城市整体规划目标的实现,保证市政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套安排,实现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和和谐城市建设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改组、改制需要易地搬迁和用地调整的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
  第三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其用地使用性质的调整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其土地进行招、拍、挂,应当依据经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审定的修详规划。
  第五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用地性质调整,原则上应当与周边区域需改造的地段相协调,统一规划改造。
  第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其用地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
  第七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时,用地性质调整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的中小学校、公交车首末站、城市公共绿地等各项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应当由该用地挂牌中标单位统一拆迁成净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或无偿交给政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二○○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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