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5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