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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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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1111号
【发布日期】 2007-06-26
【实施日期】 2007-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
京发改〔2007〕1111号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非财产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案件的诉讼受理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非财产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受理费,每件交纳70元
  本通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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