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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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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民救发〔2007〕210号
【发布日期】 2007-06-26
【实施日期】 2007-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05)1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16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310元调整到330元,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这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首都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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