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2007〕379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评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区县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其中涉及区县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企业产权协议转让,企业账面净资产1亿元以上的评估报告由区县国资委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他企业协议转让的评估报告由区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两类。市、区县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