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建管[2007]125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建立《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加强新竣工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研究,对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防新欠长效机制,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展开调查和填报《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调查表格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由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分别计算和填报,不得重复累计。网上申报应当在调查表格报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和存档之后实施。凡是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尚未到达约定支付期限的垫资、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不在统计调查范围之列。未取得建设单位认可或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合法中介机构认定文件的拖欠款项,也不纳入调查范围。不在统计期内竣工的项目不填报(如:2007年上半年报的统计期是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三、加强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厅。对瞒报、漏报、虚报及不严格履行审核责任的企业和市县,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方式: 1.建筑管理处:陈坚,65342504;胡才澈,65330431 传真:65335090 2.网上填报技术咨询(建设部信息中心): 高明军 电话:010—58934457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1、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分析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为建设领域经济形势分析提供依据,我部编制了《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7]20号),自2007年7月份起实行,有效期2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二、 调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组织与实施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人员,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连同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统计上报方式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写后的《调查表》经业主、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报送时间 “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的组织督导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二)“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三)“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按工程项目填报,各有关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对瞒报、漏报、虚报的,将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人:(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商丽萍、张跃群 电话:010-58933327;传真: 电子信箱:zhangyq@cein.gov.cn (2)建设部信息中心 高明军 电话:010-58934457 附件:1.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2007年3月 目 录 一、总说明……………………………………………2 二、调查表式…………………………………………3 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5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统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拖欠工程款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的指示精神,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调查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调查制度(下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 (二)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三)调查范围:工程合同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的工程项目,由资质等级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填报。 (四)组织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负责实施及汇总各地工程款支付情况。 (五)报送要求:本表为半年报表,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逐项上报。 (六)调查方式: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上申报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书面申报由施工企业、业主、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网上上报:由企业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通过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原"资质身份认证锁")进入"200×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按要求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书面上报:企业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调查表》,填写后的《调查表》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七)本"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八)本"工程支付款调查制度"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调查表式 200 年(上、下半年)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表 表 号:建支付01表 制表机构: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20号 有效期至:2009年7月企业法人代码:
三、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的函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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