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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经联《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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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7〕70号
【发布日期】 2007-06-27
【实施日期】 2007-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经联《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意见

晋城市工业经济联合: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保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市工经联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国家到省市成立的工业经济联合会,是工业界的综合性社团组织,也是工业系统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和带头单位,对工业各行业协会起着“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晋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要承担起我市工业系统各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发展工作。
  二、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法规、编制经济发展规划、进行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尽可能听取各级工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业经济系统的会议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业行业专业会议,要通知工经联和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列席会议。
  四、市、县(区)经委(经贸局)要经常把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五、由市、县(区)组织工商企业参加的国内展销会、招商引资会和对外洽谈会等,应通知工经联和有关行业协会参加。
  六、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经委(经贸局)、国资委、发改委、商务局、煤炭局、安监局、统计局和科技局等,要将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传递发送给市工经联。
  七、泽州、阳城和高平三县(市)组建县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要在市工经联的指导下,加快步伐进行筹建工作,务于十月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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