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7]216号
【发布日期】 2007-06-27
【实施日期】 2007-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扩面工作任务的通知
闽政文[2007]2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7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下达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扩面工作任务,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收入计划编制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参照上年各地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及离休干部特需费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照以上原则核定,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72亿元,支出计划为63.11亿元(不含省级预留2007年待遇调整支出和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出)。具体收支计划详见附件1。
  二、财务管理体制。2007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不补、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支”即省政府核定下达收入支出计划,上年已收但未入库的收入当年入库后不计入当年的收入任务;“全额缴拨”即各设区市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省级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省核定部分(超收)由省财政在年终结算时对设区市给予一定奖励;“短收不补”即需省级调剂补助的设区市未完成省核定收入部分(短收)省级不予调剂补助,短收部分由设区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负担,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节支全留”即实际支出比省核定的支出减少部分(节支),纳入设区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扩面工作任务。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务数28.70万人。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
  四、各设区市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和扩面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按省级预算的原则分解收支计划及扩面工作任务,省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指导。分解情况于7月28日前报送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地  区

收  入

支  出

福  州

183700

175300

漳  州

54200

68700

泉  州

101000

53600

三  明

56100

79000

莆  田

30100

20300

南  平

52100

76600

龙  岩

34900

39300

宁  德

27600

26300

八地市小计

539700

539100

行  业

180300

92000

全省统筹小计

720000

631100



注:1.福州市任务中含由省地税直征局征收的省属在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5500万元。

   2.本次下达的支出计划中不含2007年待遇调整支出和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出。

附件2:2007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务表

                               单位:万人

地  区

2006年底完成数

2007年扩面数

2007年底完成数

福  州

63.42

7.20

70.62

漳  州

29.92

1.73

31.65

泉  州

31.67

13.20

44.87

三  明

21.81

1.38

23.19

莆  田

15

1.79

16.79

南  平

22.62

1.00

23.62

龙  岩

13.83

1.50

15.33

宁  德

11.49

0.90

12.39

行  业

总  计

209.76

28.70

238.46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