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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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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6-27
【实施日期】 2007-06-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种子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种子市场新体系,促进我市种子产业快速发展。

二、稳步推进国有种子企业脱钩工作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7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8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种子企业改制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种子产业作为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优势产业继续给予扶持。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支持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引进、试验、审定,组织储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加大对种子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种子管理机构是农业行政部门从事种子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八)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种子管理专业水平。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九)强化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事业经费的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对一些资质条件达不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的企业坚决将其拒之种子行业门外,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市场销售的商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反映出现质量问题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查清情况,向社会发出公告,责令种子商户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商品种子召回,免费更换质量合格的种子。实行品种退出机制。种子管理机构对审定的品种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及时向社会公告,停止推广,退出种子市场。
  (十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种子经营商户进行年检时,应查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符合要求的,方可年检。对违法经营种子的商户,建立“黑名单制度”,农业、工商部门应对他们进行重点监管。对实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种子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坚决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防止种子价格乱涨的行为发生,种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物价部门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建立种子价格控制预案,保持种子价格的稳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防止不合格种子进入市场。农业、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加强商品种子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种子企业种子包装、标签标识标注行为,防止不良企业在种子包装上虚假标注,夸大宣传,欺骗农民。对违反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品种特征特性介绍、警示标志等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防止不良企业坑农害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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