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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262号
【发布日期】 2007-06-28
【实施日期】 2007-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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