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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7]260号
【发布日期】 2007-06-28
【实施日期】 2007-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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