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6-08
【实施日期】 1996-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6〕22号 1996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贯彻实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8月1日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发〔1995〕44号)中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原有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衔接的规定修改为: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原仲裁协议选定或者按照仲裁法施行前国家有关仲裁的规定由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区的市范围内原各级仲裁机构仲裁的,分别由原仲裁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蛘咂渌枨氖行伦榻ǖ闹俨梦被崾芾恚辉俨没顾诘牡胤揭婪ú荒茏榻ɑ蛘呖梢宰榻ǖ醋榻ㄖ俨梦被岬模墒 ⒆灾吻嗣裾诘氐氖行伦榻ǖ闹俨梦被崾芾怼7驳笔氯怂酱锍尚碌闹俨眯椤⒀《ㄆ渌伦榻ǖ闹俨梦被嶂俨玫模伤窖《ǖ男伦榻ǖ闹俨梦被崾芾恚环驳笔氯怂叫榉牌俨谩⒀≡袼咚戏绞浇饩鼍婪住⑾蛉嗣穹ㄔ浩鹚叩模扇嗣穹ㄔ菏芾怼?

        二、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与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应当采用同一标准。

        四、请有关行政机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其在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通知中有关法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