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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2007年)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29
【实施日期】 2007-06-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2007年)
 
 
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7]1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的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在调查期内竣工工程有被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工程项目。
  二、报送时间
  建设部在《通知》中规定的,《建筑领域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工程款支付调查制度”)为半年报表。从2007年起,各施工单位在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同时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上报当年度调查期内上、下半年竣工工程的工程款被拖欠情况。
  三、调查上报方式
  (一)施工企业采用资质身份认证锁(原“拖欠工程款申报锁”)进入“200X年以后竣工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系统”(网址:www.cein.gov.cn),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调查表》并上报。
  (二)施工企业将网上填写的《调查表》下载打印,与发包人共同盖章确认(附有生效的法院、仲裁判决文书的工程,可不需发包人盖章),于网上上报后的3日内将《调查表》寄送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地址:小木桥路683号602室,邮政编码:200032,联系电话:54614788—5076),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200X年竣工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资料”。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网上填写的和书面上报的资料进行比对,对上报填写无误的项目予以认可;对未按要求填报、填报错误、未提交书面材料和延期上报的项目均不予认可。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施工企业在填报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和解释指标》(具体可见网址:www.cein.gov.cn),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据《统计法》规定给予处罚,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资质身份锁遗失、无法填写或填报数据需要修改等问题,请直接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4457。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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