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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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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7]188
【发布日期】 2007-07-11
【实施日期】 200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18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5日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疾病传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5.向消费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6.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顾客用具(理发工具、毛巾、卧具、拖鞋等)和卫生设施(消毒柜、废弃物回收桶、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其他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违反《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1.二次供水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2.从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从事该工作;
  3.未按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其他违反《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
  2.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或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医护活动的;
  3.诊疗行为或过程不符合法规要求;
  4.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为50—200元,具体发放数额视举报案件的违法程序、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举报奖励的登记工作,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对举报人造成伤害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五、对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原则受理:大、中专院校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由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受理,中小学校、托幼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受理。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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