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统一制定,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地区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指定政府网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同时将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9月底前,对全市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市公布。 第十三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将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目录
补充资料:当年收费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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