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医疗机构,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江阴、宜兴办事处: 现将《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苏劳鉴[200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称;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4、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 鉴定专家由单位推荐,征求专家本人同意,经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聘用。也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聘用,聘用期三年。聘用期满需继续留聘的,由鉴定委员会续聘。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1、因超龄、健康原因或不能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各种原因一年内不能参加劳动能力鉴定3次以上的; 4、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过规定程序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成员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参加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六条 鉴定专家按照有关鉴定标准,综合分析被鉴定人伤残或疾病诊断资料及面诊情况,客观地描述疾病或致残程度。公正、科学地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第七条 鉴定专家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机密,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另作他用。 第八条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取得鉴定劳务报酬。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干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专家。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专家及其单位建立联系。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情况,如工作单位、职务职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如有变动,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便通知、协调专家准时参加鉴定,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专家库成员进行鉴定业务培训,及时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专家库供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使用,未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不得以鉴定委员会名义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7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