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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7〕119号
【发布日期】 2007-07-06
【实施日期】 200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郑政文〔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一步发挥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内5区(不含上街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土地等级由原来6个等级调整为4个等级。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见附件)。
  三、税额标准
  市内土地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郑州市各县(市)及上街区土地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至12元。土地等级设为三级,具体等级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3)21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

  一、一级地段
  农业路———农业东路———七里河———郑汴路———东明路———陇海路———嵩山路———建设路———金水路———南阳路———农业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二级地段
  东风路———东风东路———七里河———航海路———桐柏路———建设路———嵩山北路———翠花路———沙口路———东风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外的土地。
  三、三级地段
  (一)连霍高速———新一零七国道———南环路———西环路———化工路———绕城公路———连霍高速的环形区域内除一、二级外的土地。
  (二)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三)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土地。
  四、四级地段
  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外的土地。
  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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