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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07
【实施日期】 200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
  现将《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云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精神,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我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云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
  二、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
  (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
  (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
  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
  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
  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
  (四)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
  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
  (一)信用社区的评定
  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
  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
  (二)优惠政策
  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
  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奖励政策
  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云财社[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
  2、创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表
  3、贷后回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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