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监测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全市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修订)》,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为提高我市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决策,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修订)》(苏价监[2007]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先进单位考评对象:各市(区)物价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二)先进个人考评对象:全市价格系统从事价格监测工作的同志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员。 二、考评标准 考核分为基础建设和监测质量两个方面,基础建设按年度考核;监测质量按月考评,季度通报,按年度累计考核。基础建设年度满分为100分,监测质量年度满分为1200分(月满分为100分),另设年度奖励分100分,考核评分全年累计满分为1400分。 (一)基础建设(100分) 1、领导重视(10分) 有分管监测工作领导,明确职能科室,有专(兼)职人员,人财物给予支持,3分;监测人员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培训,3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测人员及监测点采报价员的岗位培训,4分。 2、监测制度(30分)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监测报告制度,20分;明确岗位责任,规范监测流程,5分;加强法制建设,考核年度内出台价格监测管理办法,5分。 3、监测点规范化建设(30分) 按照《江苏省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的规定,确定价格监测点,15分;动态管理定点单位及标志牌,3分;建立监测点信息库,实行目录管理并定期更新,3分;帮助定点单位健全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3分;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测点信息报省、市价格监测中心备案,并在网站或其它媒体公示定点单位名单,6分。 4、监测预警(10分) 严格执行当地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3分;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健全,3分;固定和移动预警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开通,平时固定电话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异动时,固定、移动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4分。 5、计算机应用(10分) 运用专业软件汇总、分析价格监测数据,5分;建立完善的历史价格数据库,实现计算机管理,5分。 6、服务社会(10分) 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三农”,5分;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生产、流通、消费,5分。 (二)监测质量(100分) 1、监测数据(50分) ①准确性 出现错误数据一处,扣2分。错误数据主要指经审核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等。 ②及时性 迟报一天扣5分,迟报两天视为缺报,缺报一次扣10分,缺报两次,监测数据得分记为零分。 ③全面性及可比性 每漏报、缺报、空项一个品种或未填报具体采价点(一项指标),扣5分。对确实采集不到的价格,须说明原因。 ④备注 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超过规定幅度或连续三期数据不变,而未在“备注栏”内简要说明原因的,扣2分;备注原因笼统,没有真实反映市场实际情况的,扣1-3分。 ⑤领导审核 所有上报的监测报表都须经领导审核把关,并注明“填报人”和“审核人”。价格平稳时,监测报表须经当地价格监测机构领导审核;价格异动时,监测报表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未经领导审核的,每次扣5分。 2、分析材料(40分) ①分析材料数量(20分) 按照监测制度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材料。每月满2篇,得10分,每少1篇,扣5分;每多1篇加5分,最多加10分。 ②分析材料质量(20分) 选取得分最高的2篇分析材料,平均得出质量分。分析材料质量设四档:a、反映市场变动情况较及时、准确的,得2分;b、反映市场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的,视分析的透彻程度,得4-6分;c、反映市场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分析透彻,视预测的科学性和建议的可行性,得8-10分。e、及时反映市场价格波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动态类分析材料,以6分起评,可再适当加分。 分析材料中出现错别字、错误数据、语言不顺、逻辑不通,没有注明撰稿人、核稿人的,酌情扣分,直至不得分;全文转载不注明来源的材料一律不得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反馈意见等综合类文字材料的,每次扣3分。 3、质量管理(10分) 对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布置的数据查疑工作,没有及时、准确报告的,扣5分;上级价格监测机构通过现场或电话抽查,发现报告情况不实的,扣5分。 (三) 奖励分(100分) 1、监测任务奖励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局根据市场情况及监测工作需要,布置临时性或新增监测任务(调查)时,承担任务(调查)的监测报告单位得奖励分,每项任务(调查)一次性最高奖励10分。 2、分析材料奖励分。上报分析材料被当地市委、市政府采用的,每篇加5分;得到当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0分;被泰州市委、市政府采用的,每篇加10分;得到泰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5分;被省价格监测中心采用的,每篇加5分;得到省物价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0分;被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每篇加10分;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篇加20分;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篇加20分;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篇加40分。 各地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采用的详细情况报市价格监测中心。 三、先进名额 全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名额为6个(各市(区)物价局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中分别产生3个),省级先进单位在其中产生。先进个人的名额,原则上与先进单位名额相同。 四、考评程序 (一)每季度首月20日前,市价格监测中心通报各市(区)物价局上季度监测质量得分情况,年度末汇总得出各市(区)监测质量年度得分。 (二)每年11月15日前,各市(区)物价局根据工作情况,填写《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评分表》和《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报市价格监测中心审核确认。 (三)市价格监测中心将各市(区)年度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6名为推荐的“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报市局批准。 (四)每年12月10日前,市物价局通报表彰最终确定的“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个人”。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评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2、泰州市价格监测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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