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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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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6-01
【实施日期】 200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低温、干旱、大风、雷电、冰雹、大雪、大雾、霜(冰)冻、寒潮、沙尘暴、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于上述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洪涝、大气污染等衍生灾害。

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措施、应急处置等活动。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机制。

  第五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改、城乡建设、市政、经济、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  第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  (四)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

  (五)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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