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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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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7]39号
【发布日期】 2007-08-16
【实施日期】 200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的通知
 
 
荆州、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工业出让用地的形式和价格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按照该规定的标准,荆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城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最低出让价不能低于288元/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工业出让用地,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应最低标准的60%执行。
  二、工业用地的价格组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费、政府收益及取得该宗土地的相关费税和经当地审计部门认可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等所有成本。
  三、国有存量土地工业用地的处置
  市城区一般不上新的工业项目。因企业迁移、解散、拆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和按有关规定由政府依法收购、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工业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经批准处置工业用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工业用地,申请办理出让的,在不改变原工业用途和原土地使用者等土地使用条件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出具不属近期改造和控制范围的意见,可以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核定土地出让金。如改革改制企业经国资委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确属负资产和确需安置改制企业人员的,由市政府批准后,出让金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企业安置职工。
  四、土地出让价格的分配
  工业用地出让后,用地者必须将全部土地价款全额上交市市财政。新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的上缴费用共计4.3万元/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2万元/亩,耕地开垦费0.8万元/亩,国土部门规费0.3万元/亩。
  (二)耕地占用税0.8万元/亩,土地招拍挂的契税4%,由当地政府与地方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三)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段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荆州区西区工业园、沙市区锣场工业园、荆州开发区(市城区以外)的工业用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不得低于2.3万元/亩。
  (四)其他为政府收益。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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