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7)43号]
【发布日期】 2007-09-03
【实施日期】 200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7)4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7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三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