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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2008] 104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实施日期】 2007-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8] 104号
 
 
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7] 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辽宁省清理审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巩固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化解农村公益事业债务途径,消除农民负担隐患,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我市老工业基地率先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市政府统一制定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政策,统一界定农村“普九”债务的范围、债务形成的时间,确保锁定债务构成的一致性。
  2.统一方法。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统一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软件,建立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数据库和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审计认定债务口径的一致性。
  3.统一步骤。市政府统一确定清理审计认定债务工作程序,各区市县要按照统一程序组织实施,确保审计认定工作在时间安排、审计认定过程上的一致性。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任务。2008年的主要任务是在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审计核实认定农村“普九”债务,锁定债务数额,并对锁定债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为制定总体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做好准备;从2009年开始逐步化解债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完成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乡村债务的化解。
  二、清理审定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的范围是:以区市县为单位,截至2007年12月31日,区市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为完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
  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审定的范围是:以区市县为单位,区市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自1993年推进农村“普九”工作,到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向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等形成的债务。
  债务计算截至时间:按照通过省农村“普九”达标验收时间,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为1993年当年;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995年。
  债务用途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
  国有农场所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普九”债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纳入所属乡镇清理范围。
  对于世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外政府贷款中涉及农村“普九”债务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清理审定的程序和步骤
  (一)总体部署
  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市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部署和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严格按省政府统一部署于6月末前完成清理审定工作。
  (二)清理核实登记
  区市县政府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区市县、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办农村中小学,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债务的项目、发生时间、数额、来源及构成、用途、合同协议、债权人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审核和认定,认真填报债务情况登记表,归集有关账表、凭证、合同、借据等相关原始资料,剔除不实和不合法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逐笔登记造册。
  (三)债务公示
  各乡镇和学校要将清理核实后的债务在对应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项目、发生时间、数额、用途、债权人及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要重新组织核实,并按要求再予公示。
  (四)汇总上报
  对公示无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并以区市县为单位,将锁定的债务情况统计汇总形成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审定工作报告,经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区市县政府印章后,附各区市县上报的纸质报表一式2份,于7月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清理核实债务工作的主要做法,清理审定债务的数额、构成、原因、用途,清理核实债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化解债务的政策建议等。
  (五)审计认定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区市县审计部门对区市县核定的债务情况进行交叉审计认定。审计面按照不低于债权人总数50%、乡镇100%的比例确定,审计认定结论以区市县为单位下达,区市县最终农村“普九”债务数额以审计结论为准。
  审计认定工作结束后,根据农村“普九”债务的最终清理审定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大连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采取按比例分担的方式,对完成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区市县予以补助。
  四、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一)坚持先清理后锁定。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锁定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将债务数额锁定。对不认真清理核实债务或不按工作程序办理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农村“普九”任务为标准,确定农村学校性质。没有承担农村“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各类公办民助和民办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及学前班不属于清理审定范围。对农村完全中学债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初、高中在校学生比重折算后确定,只计算初中部分应承担的债务数额。
  (三)严格界定债务内容。教职工宿舍修建及设备购置、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补贴及运转性债务等不属于清理审定债务内容。
  (四)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视为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五)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对于高利率和复息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要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各区市县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工作责任。农村“普九”债务形成的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按时、高效、规范、有序进行。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财政、审计、监察、教育、农业、银监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
  区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由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保证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真实合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坚持严肃负责的态度,按照“三公开”原则,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不重报、不虚报、不漏报,确保清理审定后的债务数据全面准确、
  真实可靠。对虚报数据及相关信息的,一经核实,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相应扣减化解“普九”债务“以奖代补”资金数额。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监督机制。一是在清理化解旧债的同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按照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预算安排上,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通盘考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学校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核,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等。二是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三是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老债,一边发生新债”的现象。
  (四)加强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信息交流工作。为及时准确了解各区市县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基本情况,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在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期间,要建立信息交流联络制度。一是建立每月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市县要于每月下旬,全面汇总并上报本地区清理审定债务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对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是建立清理审定债务联络员制度,各区市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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