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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建城[2007]38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实施日期】 2007-07-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建城[2007]38号)
 
 
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供热办:
  由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DB23/T1058-2006)已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省政府“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要求,以规范供热行业服务、提高供热质量为目标,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同时我厅将于2007年8月—9月组织规范考核,请各地提前做好自检工作。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附: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考核的对象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
  (三)规范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表彰。
  (四)规范考核按实绩定期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五)规范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规范考核的内容是《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内容。
  (二)规范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得分达到70-7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
  得分达到80-8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
  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经确认的撤消原确认的资格。
  1、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被考核单位所经办的业务没有某项考核项目,该项目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分:
  该项目得分=该项目标准分×全部所查项目实得分÷全部所查项目标准分
  三、考核方法
  (一)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供热单位考核工作。
  (二)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供热服务规范考核的申报、初验和推荐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考评、验收确认工作。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协会受建设厅委托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工作。
  四、申报、考核、确认的程序
  (一)申报。供热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自检,自检达到规范标准的可于当年向所属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1、文字报告(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申请报告);2、申报表(附件2);3、有关附件(含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考核。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供热单位申报材料后,应立即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达到规范标准的,向省建设厅推荐。省建设厅对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供热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确认。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公开考核结果,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得分情况;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及推荐意见。
  五、奖惩
  (一)经省建设厅验收确认的供热服务规范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分别颁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牌匾,并通报表彰。
  (二)对成绩突出、率先实现服务规范的供热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对组织得力、推动服务规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三)服务规范工作业绩可作为供热单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附件:
 
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2、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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